財團法人周黄彩紅教育基金11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辦法 (113年申請)
一、依據:

依財團法人周黄彩紅教育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捐助章程。

二、目的:

(一) 鼓勵清寒優秀之國、高中學生,勤奮進學、向上、向善。

(二) 鼓勵身心障礙學生,不畏挫折,不怕障礙,克服困難,積極向上。

三、申請對象、名額獎學金金額

(一) 彰化縣高中、職身心障礙學生 20 名,每名新台幣 5,000 元。

(二) 彰化縣高中、職清寒學生   45  名,每名新台幣  5,000 元。

(三) 彰化縣國民中學清寒學生  85  名,每名新台幣  3,000 元。

四、申請時間:

申請時間:113年3月10日起至4月10日止。

五、申請標準:

(一) 清寒學生

  1.一、二、三年級在校學生。

  2.經政府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。

  3.經政府機關核定為補助對象者。

  4.家境清寒生活困難,經導師填具具體證明事實者。

  5.一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5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
  6.二.三年級生依前二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5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
(二) 身心障礙學生

  1.一、二、三年級在校學生。

  2.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
  3.一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
  4.二.三年級生依前二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
六、申請手續:

(一) 填寫申請書(如附件、詳實填寫)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二) 以學校為單位彙整寄送本會。

     本會管理處: 彰化市古夷里泰和路二段415巷78號

     聯絡電話 : 04-7237159分機34   聯絡人: 林小姐

(三) 檢附資料證件:

  1.清寒學生

    (1) 清寒證明文件(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)。

    (2) 學業平均成績證明或成績單(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)。

    (3) 綜合表現紀錄及證明文件。

  2.身心障礙學生

    (1) 殘障手冊影本(若影印須加蓋學校相關人員印章)。

    (2) 學業平均成績證明或成績單(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)。

    (3) 綜合表現記錄或證明文件。

(四) 若資料證件不齊或不符者,則不予審核。

七、審核與頒獎

(一) 由本會聘請審查委員,組成委員會,依辦法之規定審查之。

(二) 若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數超出預定名額時,由委員會決定之。

(三) 各項人數若不足時,得經委員會之決議,移至其他類別增額頒發。

八、附則:

(一) 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修正時亦同通過後實施。

(二) 本辦法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