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財團法人周黄彩紅教育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捐助章程。
二、目的:(一) 鼓勵清寒優秀之國、高中學生,勤奮進學、向上、向善。
(二) 鼓勵身心障礙學生,不畏挫折,不怕障礙,克服困難,積極向上。
三、申請對象、名額獎學金金額(一) 彰化縣高中、職身心障礙學生 20 名,每名新台幣 5,000 元。
(二) 彰化縣高中、職清寒學生 45 名,每名新台幣 5,000 元。
(三) 彰化縣國民中學清寒學生 85 名,每名新台幣 3,000 元。
四、申請時間:申請時間:113年3月10日起至4月10日止。
五、申請標準:(一) 清寒學生
1.一、二、三年級在校學生。
2.經政府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。
3.經政府機關核定為補助對象者。
4.家境清寒生活困難,經導師填具具體證明事實者。
5.一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5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6.二.三年級生依前二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5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(二) 身心障礙學生
1.一、二、三年級在校學生。
2.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3.一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4.二.三年級生依前二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六、申請手續:(一) 填寫申請書(如附件、詳實填寫)。
(二) 以學校為單位彙整寄送本會。
本會管理處: 彰化市古夷里泰和路二段415巷78號
聯絡電話 : 04-7237159分機34 聯絡人: 林小姐
(三) 檢附資料證件:
1.清寒學生
(1) 清寒證明文件(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)。
(2) 學業平均成績證明或成績單(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)。
(3) 綜合表現紀錄及證明文件。
2.身心障礙學生
(1) 殘障手冊影本(若影印須加蓋學校相關人員印章)。
(2) 學業平均成績證明或成績單(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)。
(3) 綜合表現記錄或證明文件。
(四) 若資料證件不齊或不符者,則不予審核。
七、審核與頒獎(一) 由本會聘請審查委員,組成委員會,依辦法之規定審查之。
(二) 若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數超出預定名額時,由委員會決定之。
(三) 各項人數若不足時,得經委員會之決議,移至其他類別增額頒發。
八、附則:(一)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修正時亦同通過後實施。
(二) 本辦法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備。